、四川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章程
(2022年1月13日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四川省青少年科技教育协会,英文译名为“Adolescent Sci-Tech Education Association of Sichuan”英文缩写为ASTEAS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、科研、科教器材研发、青少年科普等工作的人员,以及关心支持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各界人士、社会工作者(以下统称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)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,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专业性、全省性、非营利社会组织,是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,是中国共产党和政府联系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;是促进和推动我省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繁荣发展的主要社会力量。
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: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团结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,遵循社团工作的基本规律,坚持民主办会原则,依法维护会员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,逐步完善本团体为会员服务的工作机制和体系,提高会员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业务水平,促进青少年科技辅导员队伍的成长,促进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;为会员服务,为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服务,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,为建立创新型国家、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。
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防范政治风险、社会风险、经济风险、安全风险,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,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,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,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,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,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住所: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11号(四川省科协办公大楼三楼312室)。邮政编码:610041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业务范围:
(一)依法维护会员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
益,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,开展为会员服务的活动。
(二)研究科技教育理论、规律,探索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方法,促进学科建设,为国家或有关部门制定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与建议。
(三)研究科技教育的理论、规律和开展科技教育工作的思路、方法,评审和奖励、宣传和推介优秀的青少年科技教育理论成果,开展科技教育学术研讨、经验交流;与相关组织、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,参加科技教育学术交流。
(四)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科技辅导员的行业资格认定和评价,科技辅导员科技教育成果的评价、推广,青少年科技教育领域的成果鉴定、评价和推广等方面工作。
(五)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、修改协会的青少年科技辅导员标准。
(六)编辑青少年科技教育学术、技术、信息、科普等期刊、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,编辑、出版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资料和教材。
(七)组织会员和科技辅导员业务培训,不断更新会员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科技知识,提高广大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业务水平;加强科技辅导员培训专家团队建设,与有关组织和单位合作开展科技辅导员继续教育工作。
(八)组织科技教育专家和志愿者,面向青少年开展科普演讲、科技活动指导等科普工作,设计开发青少年科技教育资源,组织、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资源的宣传、推广活动,组织
开展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。
(九)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委托,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。
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,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和学生会员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青少年科技教育研究与实践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;
(四)普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;
1.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,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人士;
2.热心青少年科技教育事业,积极支持本团体工作,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动的组织管理者。
(五)学生会员:掌握一定的科学知识,志愿参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大专院校学生,学生会员免交会费,其会籍期限与学籍同步。学生会员会籍到期后,由本人申请,经批准可转为普通会员;
(六)单位会员为经当地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,关心、支持、从事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的合法组织或单位;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本团体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核确认,由理事会讨论通过,理事会备案;
(三)缴纳会费;
(四)由本团体秘书处颁发会员证或单位会员标牌;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,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优先、优惠获得本团体的刊物和科普资源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四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(五)决定协会终止事宜;
(六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七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七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每届任期五年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。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,每届任期五年,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
效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会建立的党组织,受中共四川省科协社会组织联合党委领导。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-5名监事组成。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本团体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第二十八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。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常务理事、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选举监事长、副监事长;
(二)出席会员代表大会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;
(三)列席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会议;
(四)监督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;
(五)监督本团体财务运行管理情况;
(六)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。
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l次会议,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l/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三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热爱祖国,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理事长、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,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二周岁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(七)工作作风民主,团队精神强。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5
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职任职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,须经协会理事长授权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担任。
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社会赞助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(聘任)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均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、其它学会、协会和相关机构等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、通过。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五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科技教育等有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2022年1月13日第七次四川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团体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